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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00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因犯寻衅滋事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9年1月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甲、谢某某先后向王某某、黎某某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一年,月利率为3.5%,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刘某甲、谢某某没有还款也没有支付利息。2016年1月4日,隆回县人民法院经调解后,同日依调解协议作出(2015)隆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刘某丁(另案处理)做担保,被告人刘某甲、谢某某应还王某某、黎某某本息共计56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还清。被告人刘某甲、谢某某没有履行调解协议。2016年6月23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以(2016)湘0524执*号案立案执行。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5日向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谢某某发报告财产令,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谢某某对生效文书不履行。2016年9月7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谢某某发执行通知书,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谢某某对生效文书不履行。2017年6月6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6)湘0524执*号,依法查封登记在刘某丁、刘某甲及刘某戊名下位于隆回县**镇**路**栋,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次日,对查封的房屋进行公告。被告人刘某甲及刘某丁、谢某某仍然拒不履行法院裁定,拒不归还王某某、黎某某的借款。2017年11月3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依法作出(2016)湘0524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该商铺2018年度至2022年期间,每年*万元的租金予以提取,用于偿还王某某、黎某某的借款,并给门面承租人刘某乙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告人刘某甲与承租人刘某乙因房租是否交给隆回县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提取还款而发生矛盾。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为逃避法院执行,在赔偿原承租人刘某乙*万元损失后,将该门面以每年*万元的价格转租给贾某某,并一次性收取贾某某三年的租金*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兄弟将收到门面租金私分,导致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

2019年1月30日,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共计偿还王某某本息和诉讼费共计*万元,双方在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告王某某、黎某某夫妻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执行和解协议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汇报、立案登记表、出租合同、公告、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送达回证、民事调解书、移送执行书、说明、报告财产令、执行报告、银行查询凭证、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领据、医院诊断书及住院结算发票;2.同案人刘某丁供述,证人王某某、贾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结伙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王某某、贾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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