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2012年8月1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8月2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0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尚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尚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尚志市看守所。
本案由尚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挂靠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用该公司名义承包哈尔滨市汉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枫公司)尚志市龙溪湾一标段工程项目。并于2015年6月将该项目五项人工分包给使用大庆贵平劳务工分包有限公司资质的马某某。2016年年末该工程完工后,虽未做最后清算,但汉枫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进程超额支付工程款。刘某某以未做清算及已分包出的工程未完工为由,拖欠工人报酬。尚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8日责令刘某某、马某某在2017年1月19日前支付刘某某等424名农民工工资2,248,286元。2017年1月20日,尚志市劳动监察局将该案移送尚志市公安局。尚志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24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17年5月,汉枫公司支付中煤公司100万元,中煤公司监督刘某某将80万元支付工人工资,其余钱款被刘某某拿走。刘某某仍欠农民工工资2,452,184元。2017年9月3日,尚志市公安局以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尚志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9月1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刘某某被取保候审,并于当日支付15万元工资,并承诺两个月内支付工人工资,但至今仍未支付。为化解社会矛盾,尚志市市政府于2018年2月启动开发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政府应急资金支付邹某某、刘某某等32名农民工工资1,402,700元。2019年1月30日,汉枫公司垫付董某某等9名农民工工资10万元。在取保候审期间刘某某更换联系方式,且未向公安机关报告,使公安机关、劳动监察部门、被害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协议书、合同书、承诺书、结算表、工资支付表、情况说明、前科判决等;
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白某某、赫百某某、程某某、王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瑶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尚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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