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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6111983********,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市****镇***村,现住河南省**市**区***区**号楼*单元*楼*户。非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2014年4月7日,因赌博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1900元,收缴赌资1500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承揽了林州市林虑大道垃圾中转站(开元派出所附近)劳务施工工程,并与宋某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价格为105000元,后刘某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施工作业。

2018年6月17日,刘某某与宋某某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宋某某已将实际施工工程款共计65800元支付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在施工结束后未支付被害人王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常某某、周某某工人工资共计36960元,其中王某某4384元、郭某甲工资11000元,郭某乙工资11000元,常某某3280元、周某某7296元。

2018年6月25日,王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常某某、周某某到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刘某某拖欠工资36960元一事。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后以留置送达的方式下达了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刘某某在2018年8月2日前支付工人工资。刘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林州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通知刘某某配合调查,刘某某也未到林州市劳动监察大队配合调查处理,而是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2019年8月30日,林州市公安局将刘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日,刘某某的妻子赵某某将所欠36960元工人工资款交到了林州市公安局,现该款项已全部发放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单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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