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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海荣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路**园**号楼**单元**号,现住陕西省旬阳县**镇**。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陕西海荣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景观园指挥部签订了奥达文景观园S3、S6、6号、15号车库裙楼及住宅楼砌砖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后该公司雇佣孙某某、梅某某等10名工人为劳务工。2017年9月该项目完工,孙某某、梅某某等10名工人多次向被告人刘某某讨要工资未果,后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分别于2018年2月11日、3月2日、4月4日、4月24日、5月4日依法向陕西海荣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刘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且经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联系,该公司**刘某某拒不到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拒不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合计864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提取笔录、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认定书、情况说明;

6.孙某某、梅某某等10名工人领取拖欠的工资及谅解书;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57185****。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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