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6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市龙岗区**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村民小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7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镇**村经营**礼盒加工店,主要经营范围加工礼品盒。刘某某经营**礼盒加工店期间,拖欠员工工资共114601元,其中:拖欠22名员工2015年4月工资56146元;拖欠19名员工5月工资31555元,拖欠主管王某某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20日工资共约26000元,另外三名员工900元。刘某某从2015年5月30日开始失去联系,经劳动部门多次公告通知,刘某某仍未能出面处理拖欠员工工资问题,后不知去向。
2020年4月2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租赁合同、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礼盒加工店员工工资确认表、工资债权转让协议书、垫付证明、房东邓某甲垫付工人工资表、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证人邓某乙、邓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叁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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