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公诉刑诉〔2018〕1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6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捕前住宁波市江北区**小区,2018年7月 1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9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东光县**区经营东光县**厂,雇佣王某某、韩某某等人给其打工,因拖欠王某某、韩某某、孟某某等22人工资共计535307元,逃匿至浙江省宁波市。2015年4月29日,东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张贴于**厂门口和刘某某住处,被告人刘某某仍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考勤表等书证;
2.被害人叶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媛
2018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附换押证。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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