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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乡段**村**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转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宁晋县丰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拖欠段某某等33名工人工资共计147951元,被告人刘某某系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13日,宁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宁晋县**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段某某等33人工资,刘某某以逃匿方式未接受处理。2018年1月份,刘某某与段某某等33人达成支付工资协议,支付了工人工资,段某某等33人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营业信息照片、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段某某陈述、耿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辨解;4.其他证明材料: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回证、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立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383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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