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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5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1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镇****村5组,现住址山西省****市****区****家属楼1栋1门***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8年8月2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农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4月10日、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在承建农安县****镇******小区19栋、20栋楼期间,拖欠70名工人工资共计1,087,100元钱。2017年1月16曰,农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承包人刘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责任书,刘某某未在劳动部门规定时间内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欠薪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郝某某、卢某某、王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在劳动部门规定时间内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欠薪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华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现被羁押在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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