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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招摇撞骗、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互联网YY直播平台认识受害人欧某某。刘某某想与欧某某发展成恋人关系,便对其声称是衡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欧某某信以为真,后与刘某某同居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房**栋**室。在同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刘某某以在衡阳市办专案无经费、自己有问题被纪委督查、兄弟受伤等为由,骗取欧某某钱财共计13721.4元;在此期间,刘某某趁欧某某不注意,从其手机中32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共计6320元。以上钱财,均被刘某某挥霍。

2019年12月13日,被害人欧某某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冒充公安民警,便终止与其交往。同年12月16日,刘某某以暴露隐私要挟欧某某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尚书房见面时,公安民警将其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招摇撞骗作案一次,涉案金额13721.4元;盗窃作案三十二次,涉案金额6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公安系统平台资料、微信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丰收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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