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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1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烟台**服务中心主任,出生地山东省威海市,户籍所在地为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为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烟台市福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0日被我院刑事拘留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经我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受贿罪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监察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罪

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烟台**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领导、管理下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力公司”)的职务便利,为赚取利息,以个人名义将**人力公司公款200万元借给杨某某,2018年5月至6月,杨力将200万元本金以及6万元利息陆续归还至刘某某指定的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组织部文件、企业信息等书证;证人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贪污罪

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烟台开发区**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领导、管理**人力公司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假发票入账的方式,套取业达人力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143914.7元,用于购买车辆自用,案发后,车辆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机动车销售发票、记账凭证等书证;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三)受贿罪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烟台开发区**中心副主任、主任和烟台**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领导、负责劳动合同管理、招考招聘、输送劳务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和企业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3.9万元,均被其个人使用,案发后,刘某某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3年,刘某某多次接受姜某某的请托,为房某某等13人办理社会保险、失业证和调动职工档案等提供帮助,收受姜某某给予的人民币8.3万元。

2.2011年至2016年,刘某某在负责烟台开发区**中心UI办公系统采购过程中,为姜某某承揽业务提供帮助,收受姜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6万元。

3.2015年,刘某某在烟台开发区国有企业职工招聘过程中,接受赵某某的请托,为他人顺利通过考试提供帮助,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

4.2016年,刘某某在烟台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招聘过程中,接受于某某的请托,为他人顺利通过考试提供帮助,收受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5.2017年,刘某某在烟台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招聘过程中,接受刘某某的请托,为他人顺利通过考试提供帮助,收受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6.2018年,刘某某为山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派遣劳务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公司总经理左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7.2018年至2019年,刘某某接受李某某的请托,帮助其子安排工作,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8.2019年,刘某某接受程某某的请托,帮助他人安排工作,收受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劳动合同、购买服务人员情况汇总表等书证;证人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非法占有公款143914.7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嵩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调查卷九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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