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任商都县农业银行**分理处**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住商都县**家属院。2008年10月22日因挪用公款罪被商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1年05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刑满释放。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我院决定,于2012年8月23日刑事拘留;2017年6月29日由商都县公安局执行拘留,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07月13日逮捕。现羁押于商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我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9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我科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04年至2006年7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已判刑)、郭某某(已判刑)、刘某某、李某某(已判刑)、白某某(已死亡)共同挪用企业存款、储户存款、库款做生意,刘某某详细挪用情况如下:
(一)2004年刘某某挪用公款的情况。
2004年01月18日fclg0079凭证挪用程某某(**营业所员工工资及奖金存折,由刘某某保管)存款人民币7110元,3月22日fcle0005凭证挪用程某某存款人民币8000元(其中刘某某支7000元), 6月18日fclf0001凭证挪用商都县**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7月10日fcle0001挪用**有限公司人民币28.6万元,7月20日fcle0002挪用**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8月14日fcle0013凭证挪用田某某存款人民币4万元,fclg0032挪用田某某存款人民币1000元,8月19日fclg0033挪用张某某存款人民币4万元,8月22日fclg0074凭证挪用张某某卡存款人民币1万元,8月25日fcle0054凭证挪用张某某存款人民币9500元,8月31日fclf0011凭证挪用商都县**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9月10日fclf0002凭证挪用商都县**有限公司 人民币11万元存入刘某甲卡,9月16日fcle0052凭证挪用库款人民币20万元存入刘某甲卡。
(二)2005年刘某某挪用公款的情况。
2005年1月8日挪用“海某某”存款6300元,同日又挪用“海某某”存款人民币3000元,1月17日挪用“海某某”存款人民币20万元,1月27日挪用“海某某”存款人民币4万元,同日又挪用“海某某”存款人民币1万元,3月9日fclg0089凭证挪用程某某存款人民币2000元,3月19日fclg0039凭证挪用库款人民币1万元存入刘某甲卡。6月25日fclf0094凭证挪用库款人民币15万元存入陈某某(刘某某自己使用的卡)卡,6月27日fclf0104凭证挪用库款人民币2.5万元存入刘某某卡,6月28日fclf0096凭证挪用库款人民币1.5万元存入陈某某卡,6月29日fclf0085凭证挪用库款人民币2.8万元存入陈某某卡。8月29日fclb0037凭证挪用库款6.5万元存入刘某某卡,9月24日fclh0023凭证挪用库款人民币人民币7万元存入刘某某卡,9月27日fclb0083凭证挪用库款人民币2万元存入刘某某卡,9月29日fclb0103凭证挪用库款人民币10万元存入尼某某(实际由刘某某使用)卡,10月26日fclb0233凭证挪用库款人民币19万元存入刘某某卡。11月3日fclf0232凭证挪用库款5万元存入刘某某卡,11月10日fclb0060凭证挪用**公司18万元,12月14日fclh0046凭证挪用检察院存款人民币2000元,12月24日fclb0273凭证挪用库款人民币15万元存入刘某乙(刘某乙卡实际由刘某某使用)卡。
(三)2006年刘某某挪用公款的情况。
2006年1月25日fclh0097凭证挪用库款人民币8万元存入刘某某卡,3月26日fclb0045凭证挪用检察院存款人民币4万元,3月30日fclb0180凭证挪用检察院存款人民币21352.72元,3月31日fclb0015凭证挪用检察院存款人民币13166.95元。
刘某某归还公款情况:
2004年9月13日fcle0020凭证支刘某甲卡人民币49990元归还库款,9月13日fcle0049凭证支刘某甲卡人民币3万元归还库款,9月13日fcle0086凭证支刘某甲卡人民币10万元归还库款,9月13日fclf0001凭证存商都县**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9月24日fclf0001凭证存**有限公司人民币9万元,9月27日fcle0047凭证存**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11月8日fcle0135凭证支刘某甲卡人民币10万元归还库款,11月12日fcle0001凭证支刘某甲卡人民币4.5万元归还库款,11月13日fcle0107凭证支刘某甲卡人民币5.5万元归还库款。
2005年4月28日fclf0106凭证支刘某甲卡人民币49999.99元归还库款。7月24日fclb0244凭证支陈某某卡人民币15万元归还库款。10月18日fclh0018凭证支刘某甲卡人民币8.32万元归还库款。11月1日fclb0043凭证支刘某某卡人民币8.1万元归还库款,11月22日fclb0088凭证支刘某某卡人民币15万元归还库款,12月2日05-fclb0100凭证支刘某某卡人民币6万元归还库款,12月6日fclb0144凭证支刘某某卡人民币1.14万元归还库款,12月6日fclb0145凭证支刘某某卡人民币10.26万元归还库款,12月28日fclb0015凭证支刘某某存款人民币2万元归还库款。
综上,从2004年至2006年7月10日,刘某某累计挪用公款37笔人民币268.142967万元,归还18笔人民币152.818999万元,差人民币115.323968万元未归还。
截止到2006年7月10日,曾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白某某、李某某五人共同挪用公款未归还金额共计人民币537.047769万元。上述未归还的公款,最终形成了**公司账户存款的亏空。
2006年7月10日,**公司要向**有限公司转账人民币450万元、向商都县国土资源局转账人民币14万元,因**公司账款已被挪用,无法转账。
为应对企业转账,2006年7月12日,曾某某和李某某去通辽借款未果,7月13日晚上,曾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三人商量,刘某某提出挪用联行资金,7月14日,曾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四人商定挪用联行资金,下午,刘某某办理录入业务,因支行大网已关闭,不能办理转账。7月17日,刘某某用李某某的柜员以fclc0001号凭证录入**公司转**有限公司人民币450万元,以fclc0002号凭证录入转商都县国地资源局人民币14万元,在曾某某的柜员上,刘某某授权,曾某某以fclb0011号凭证从联行往来账上转账人民币540万元,以fclb0012号凭证确认了**公司转入**有限公司人民币450万元的转账,以fclb0112号凭证确认了**公司转入商都县国土资源局人民币14万元的转账,以fclb0126号凭证转入**公司账户人民币76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某某(已判刑)、郭某某(已判刑)、刘某某、李某某(已判刑)、白某某(已死亡)五人共同挪用公款,至案发仍有人民币537.047769万元未归还。其中,刘某某挪用的公款有人民币115.323968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
3. 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国农业银行商都县支行营业执照;
4. 证人证言;
5. 账户交易明细表;
6. 司法会计检验报告;
7.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8. 刑事判决书、释放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宙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商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3册;
3.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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