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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挪用公款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永昌县**单位会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区**栋**单元**室,现住永昌县**镇**花园**楼**口**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2019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昌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永昌县**单位会计职务。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互联网上网过程中发现一“福彩快三”网页宣称低投入、高回报,刘某某便在其手机上下载“福彩快三”APP并完成账户注册,通过初步投资后获得收益。

为获得更多收益,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永昌县**单位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零余额账户)中待发放的职工取暖补助、差旅费补助及**工程款共计100.4万元转入自己个人账户后用于网络投资进行营利活动。其中: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将零余额账户中的5.1万元转入其账号为62226262600********的交通银行卡后用于网络投资。次日,被告人刘某某怕事发将5.1万元还入零余额账户。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将零余额账户中的10万元分别转入账号为62226262600********的交通银行卡5万元、账号为62172327050********的工商银行卡5万元,后用于网络投资。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将零余额账户中的5万元转入账号为62172327050********的工商银行卡用于网络投资。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将零余额账户中的5万元转入其账号为62170043700********的建设银行卡中用于网络投资。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将零余额账户中的5万元转入其账号为62170043700********的建设银行卡中用于网络投资。同日,刘某某将零余额账户中的1.5万元转入其账号为62172327050********的工商银行卡中用于网络投资。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将零余额账户中的15万元转入其账号为62172327050********的工商银行卡中用于网络投资。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将零余额账户中的14万元转入其账号为62172327050********的工商银行卡中用于网络投资。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将零余额账户中的39.8万元分两次转入其账号为62172327050********的工商银行卡后用于网络投资。

2019年6月11日至6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陆续将挪用的未归还的95.3万元公款全部还入永昌县**单位零余额账户。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永昌县监察委员会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淑霞

2019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九册、检察卷一册。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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