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6月1日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瑞金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瑞金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路**巷**号,现住瑞金市**镇**花园**栋**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瑞金市**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5月6日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保管公司资金。刘某某从2013年开始对外借款投资,其利用保管公司资金的便利,就使用公司资金归还个人的借款及利息。因资金出现缺口,刘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关闭手机离开瑞金,导致公司没有资金维持正常运转,经**公司股东刘某、兰某、杨某、谢某某等人商议后,于6月20日开始停止汽车销售业务,并停止用刘某某管理的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收入,固定由会计曾某某管理的账户收取公司资金,并临时增加公司后勤人员杨某某的账户收取公司部分房租。
截至2019年6月19日,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库存现金为2695227.16元, **装潢部资产负债表库存现金为133715.26元,合计库存资金为2828942.42元。曾某某保管的元通**公司和杨某银行账户资金共计元。**公司库存资金核减曾某某保管的资金即为刘某某保管的元通**公司资金共计2490948.38元。
截至2019年8月28日(被抓获归案前3个月),刘某某用来保管公司资金的账户余额为115282.81元,与其保管的公司资金相差人民币2375665.57元。
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在深圳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5日,刘某某的母亲许某协助退还挪用的资金人民币140.0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银行流水信息、资产负债表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曾某某、胡某某、许美香许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自己保管公司资金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2375665.57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协助退还人民币140.01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跃滨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伍册和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