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威海市经区**合作社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经区**镇**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9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乳山市**公司出纳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998685.1元用于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案发后,部分涉案资金已追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山
检察官助理:杨晓鸽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经区**镇**号,联系方式:15550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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