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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2********,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山东**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内。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6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山东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期间,利用为某某公司经办旅游线路产品供应商合作过程中,经手履约保证金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将其收取的济南嘉禾旅行社有限公司等28家合作单位共计26.9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截留并用于其丈夫段某某经营工程项目,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退还某某公司12.6万元,余款至今未归还某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振玉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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