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黔西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0日退查重报;于2019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7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应聘进入贵州思瑞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进入该公司后负责财务出纳,管理以王某某身份开设来用于公司款项收支的银行账户。2019年2月18日,刘某某因在网上跟随一个网友投资,在未取得公司**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账户中的100万元转出用于投资。直至案发时,刘某某未将该100万元公司款项归还。2019年3月11日,刘某某在接到侦办民警通知后,到黔西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贵州思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应聘登记表、工资发放明细、转账记录、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考勤卡、请假条、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侵犯公司对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少祥
检察官助理:徐殿明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8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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