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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1********,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住北京市延庆区****村,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31日由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至2010年11月间,时任赤城县**股份有限公司**主任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冒用尤某某、胡某某、孙某某三人身份信息的手段将**的信贷资金以贷款方式,先后多次挪用共计140万元给他人和自己用于投资、入股等活动,至今仍有50万元被挪用资金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刘某某个人简历及公安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河北省张家口审计中心证明、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档案资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福支行查询单及银行流水、赤城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冒用尤某某、胡某某、孙某某的贷款资料、李某某和张某某贷款档案资料、张家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尤某某举报调查材料;

2.证人尤某某、冯某某、侯某某、康某甲、康某乙、奚某某、闫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胡某某、蔡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  帅

      检察官:韩桂亮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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