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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67********,汉族,本科文化,**公司、江苏**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单元****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重新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公司员工。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出资成立江苏**公司陕西分公司,樊某某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

2018年9月1日,**公司委托**陕西分公司代理陕西省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日产100万立方米LNG应急储备调峰项目的招标事宜。后陕西秦兴**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单位参加竞标,并于2018年10月11日和12日分别向**陕西分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70万元,共计人民币84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8年10月11日至11月期间,先后多次挪用上述投标保证金合计人民币840万元归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出退赃款人民币370万元,公安机关依法冻结陕西省渭南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账户内土地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保证金打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提取笔录》等。

5.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江苏**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志玮

检察官助理:唐燕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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