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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直辖市荣昌区,身份证号码5002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荣昌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6月3日凌晨4时许,在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广场**栋楼下对面,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6400元向雷某某、易某某、王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收购豪爵牌HJ100T-8女装摩托车、雅马哈牌ZY125T-8女装摩托车、五羊本田牌WH110T-2女装摩托车各1辆。经鉴定,上述3辆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21415元。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罗某某(已判刑)于2017年6月13日凌晨4时许,在上述同样地点,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8000多元向王某乙、雷某某、易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收购五羊本田牌WH125T-5B女装摩托车、五羊本田牌WH125T-R男装摩托车、五羊本田牌WH125T-3B女装摩托车、铃木牌UM125T女装摩托车、五羊本田牌WH125T-3A男装摩托车各1辆。经鉴定,上述5辆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31189元。

计被告人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2次,作案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260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谭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雷某某、王某乙、易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群意

2020年1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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