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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崇礼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西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5日,崔某甲(已判)、崔某乙(已判)、刘某甲(已判)在西华县大王庄乡刘老家村以冒充军人代购军用物资的名义,诈骗云南省大理祥云县罗某某94800元。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是刘某甲等人诈骗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然联系牛某甲(已判)让其帮忙将涉案银行卡中赃款取出。后牛某甲通过牛某乙(已判)找人将赃款从涉案银行卡中套现,通过出租车司机牛某丙将赃款交给刘某某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1.​ 证人刘某甲、牛某甲、牛某丙等人的证言;

1.​ 辨认笔录、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祥

杨海波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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