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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乡**村**号,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小区**单元**室。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8时许至22时许,被害人曹某某在本市天山区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和对方裸聊手淫,被对方将其手淫过程录像,同时手机通讯录被木马软件复制。对方威胁其如果不给对方打钱转账,就将其手淫视频公布给其通讯录里的人,曹某某根据对方提供的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及银行卡号,被对方敲诈勒索7500元。经查,对方提供的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银行卡号均在被告人刘某某控制下。刘某某在明知上述收款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将收来的钱款转给上家。刘某某2020年7月6日共计向上家转账6万元,自己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瑞东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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