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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刘友名,男,1986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310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街道**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北路**号**有限公司宿舍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3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友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日2月上旬,孙某某在“**投资集团”的手机理财APP平台进行“投资”,后发现无法正常提现,便联系“平台客户”。“平台客户”以分红系统升级,资金被冻结等虚假理由,谎称先充值后才能解冻提现。孙某某信以为真遂按照“平台客服”要求进行了充值,但仍不能取现。孙某某累计损失人民币48200元。该钱款分多笔进入户名洪某某的尾号0876账户,其中4万元于2020年2月8日被转账至刘某某的尾号0955的建设银行卡中。同日,被告人刘友名来到福建省厦门市**支行将该钱提取。被告人刘友名伙同他人以类似方式累计帮助取款4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账户对账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新旺陈述。

3.被告人刘友名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友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取款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鹏程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友名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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