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份期间,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刘某某的收废站,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卖给其的钢板系盗窃赃物,仍先后五次予以收购,总价值约15000元。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钢板(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人员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延延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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