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因为没钱用,在网上认识微信名叫做“发亮的光头”、“柠檬”的人,对方跟被告人刘某某约定,将非法来源的钱转到刘某某银行卡账户上面,由刘某某负责去取钱,给其千分之一的手续费,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公安分局警方移送到祁东县公安局的徐某某被诈骗一案中,被害人徐某某共计被诈骗38983元,后微信昵称“发亮的光头”通过微信将其中的23500元转至被告人刘文宇微信上让其帮助取现,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祁东县**路附近的农业银行分多次取出20000元现金转交给外号叫“龙乃几”的人,并将剩余的3500元其通过支付宝账号转给对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搜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据目录伍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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