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51997********,满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转帐钱款系尚某某(另案处理)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支付宝、微信将被害人胥某某被骗的57700转帐给尚某某并从中获利1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赔被害人胥某某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尚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诈骗所得而帮助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娜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