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7********,满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转帐钱款系尚某某(另案处理)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支付宝、微信将被害人胥某某被骗的57700转帐给尚某某并从中获利1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赔被害人胥某某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尚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诈骗所得而帮助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娜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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