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市**县**镇**村**大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抓获,7月5日寄押于龙岩市看守所。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9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福建省武平县一赌场内认识王某甲(另案处理)。9月6日,王某甲以他人需要使用银行卡为由,让刘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广东省佛山市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刘某某获利1000元。银行卡办理后,王某甲于当月将该银行卡高价销售给他人,后由郁某某(另案处理)将该银行卡卖给何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11月,何某某冒充中纪委工作人员,并虚构相关项目,对王某乙(另案处理)实施电信诈骗,王某乙信以为真,安排他人分多次将数十万元人民币汇入刘某某办理的尾号为2625的建设银行卡内。后因该卡账户异常,何某某无法继续支取,便通过郁某某等人找到王某甲,让王某甲找刘某某将余款取出。王某甲于2019年1月25日找到刘某某,同刘某某到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大沥支行办理银行卡挂失销户、新卡开户业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尾号为2625的银行卡内的390984.33元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帮助王某甲等人办理销户,并将取出的390984.33元及利息45.95元存入新办理的尾号为0365的银行卡内。刘某某办理后,将银行卡交给王某甲,王某甲支付给刘某某1000元,免除刘某某所欠债务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甲、何某某、郁某某的证言;
(3)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松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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