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192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常住地贵州省黔西县**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8月1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以“蒋某某”的名字注册了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账号;南部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涉嫌传销活动立案侦查。2018年12月刘某某的女婿王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刘某某的女儿谢某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谢某某外逃后刘某某联系谢某某称有下线会员找到其退款,谢某某从2019年2月开始通过持有的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向刘某某持有的刘某甲的银行共计转款170万元。刘某某在明知刘某甲卡上转入的170万元系谢某某的违法所得情况下,而将上述资金全部取出用于个人购买股权和开销。公安机关追缴时拒不退缴。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刘某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违法所得赃款,而予以转移、隐匿,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恩春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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