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本区**镇**村**号的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母亲何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心生自杀念头,于是将家门口的两大捆干木柴抱进自己房间里面铺开,并在铺开的木柴上面淋上汽油,准备在房间里面点着木柴烧毁房子来自杀。随后刘某某家属、村委会干部及公安民警在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劝说,但刘某某仍不听劝说,仍然在房间喝酒、点火吸烟,并将汽油点着导致木柴烧起来,既而烧毁房间财物。在周围群众的努力下,火宅得以扑灭。被告人刘某某当场被公安民警传唤至派出所。经公安民警现场勘查,刘某某房间门口是一扇旧式木门,房间里面有木衣柜,地面上有被烧毁的柴堆、烧毁的衣服。经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某房屋被火熏黑的石灰墙价格为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出警视频、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矛盾心生自杀念头,故意放火意图自杀,危及周围邻里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内部矛盾激化而引发,被告人刘某某父母亲年龄较大需要赡养,而刘某某亦有一6岁儿子需要抚养,且刘某某属初犯、偶犯,均可对刘某某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海页
检察官助理 张小霞
2020年5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茂名市电白区司法局拟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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