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吸毒行为,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与父母、妻子、女儿共同居住的位于荷塘区**村**组**号的家中吸毒后,被家人报警。公安民警到其家中实施抓捕,刘某某持刀抗拒抓捕并逃到附近山林中躲避。25日零时许,刘某某见民警撤离后回到家中,为了报复家人报警举报其吸毒,刘某某将父母的衣服、被子、包、床铺等可燃的物品堆放在一楼外面的窗户下,使用打火机点火引燃燃烧起来,火势蔓延将窗户的玻璃烧裂,火苗烧进客厅,又引燃布窗帘和沙发等可燃家具。期间,刘某某见火势燃烧较慢,就从厨房拿出一桶食用油淋到火中,还不断的将家中的衣服丢进火中,致使火势更大,并冒出浓烟。其后,荷塘区消防人员和公安民警到达现场进行扑灭,刘某某又逃到附近山林中躲藏。经消防部门勘验,火灾造成该栋房屋第一层客厅和北面卧室、楼梯有严重火烧,多个家具被烧毁,第二层南面外墙有烟熏痕迹,第三层有三个火点,每个火点处的可燃物均被烧毁。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村民居住区内的自家房屋放火,发生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建华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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