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3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53********,文盲,户籍地诸城市**街道**村**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泄私愤,到本村仲某甲家墙外用打火机将草垛点燃,起火后将仲某甲邻居仲某乙家部分柴草引燃并烤坏仲某乙家面包车灯,后经消防救援将火扑灭。现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仲某甲、仲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谅解协议书、收到条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仲某甲、仲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等笔录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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