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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放火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农民。2018年5月30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0月30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凌晨,在保定市曲阳县**村,因刘某甲上访反映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准备了半瓶柴油浇在刘某甲停放在自家门前的收割机左侧,用打火机点火未点燃,后刘某某又回自己家从摩托车里接了少半瓶的汽油回来又浇在收割机左侧,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将刘某甲的收割机烧损,汽油燃烧后自然熄灭。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甲达成调解,赔偿刘某甲五万元,刘某甲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2020年4月18日刘某甲出具谅解书对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情况说明、息诉罢访承诺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李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监控视频、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园园

    马  琳

2020年4月29日 

附:1.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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