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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放火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461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住深圳市福田区**街**栋**号,在深无业。因放火嫌疑,于2018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7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其男友苏某某在福田区**街**栋**号房发生吵架,其将苏某某赶出家后,便在房间的衣柜内点火,还将衣柜燃烧的照片发给苏某某并称自己放火自杀。不久,邻居发现**房起火遂报警,消防员过来后将火势扑灭。该次放火造成**街**栋**房衣柜、空调、房门等被烧毁,未导致人员伤亡。当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强派出所民警带回该所接受调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资料、保证书、协议书、出警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材料等;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庄某某、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勘查视频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柳

2018年5月29日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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