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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放火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镇**村**组,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乡**号**宿舍。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夷陵大道**商务宾馆****房间内,使用携带的打火机将床单点燃,导致该房间起火,后火势蔓延,致使**商务宾馆二楼多个房间及房间内物品受损。

经宜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商务宾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为182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现场照片;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俊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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