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71********,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公安局**,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楼**单元**室)。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后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4年7月19日,马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邹某某,受马某某指使,为维护马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在马某某垄断的**镇至**镇客运运输线路上,任意拦截、威胁、辱骂载客的出租车司机高某某,阻止其载客,并纠集多人尾随高某某至高家中,持镐把打砸高某某出租车并殴打高,后高报警。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公安局**镇派出所**,明知邹某某系马某某犯罪团伙的成员,在处理该案过程中,未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明知该案办案人孙某某(另案处理)对邹某某不予追究,仍同意该处理意见,并中断案件侦查。其后马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以相同的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 2017年9月21日,马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李某某,因琐事持械殴打齐某某,致齐某某轻伤。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公安局**派出所**,明知李某某系马某某犯罪团伙的成员,仍在李某某到案后,授意该案办案人姜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正规取保候审手续的情况下,由马某某担保将李某某释放,致使该案立为刑事案件时,李某某潜逃,无法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干部任免审批表、高某某等原案卷宗、马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案判决书等;
2. 证人李某某、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派出所所长,明知以马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违法犯罪行为,仍不依法履行查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职责,有案不查,查案不实,纵容了马某某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翔宇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XX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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