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号。因吸食毒品,2000年8月4日、2009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因犯抢劫罪,2001年11月14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10月24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8年12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欧某某等人在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某娱乐城喝酒时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刘某甲持一玻璃水果盘砸伤被害人欧某某手部。经鉴定,被害人欧某某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等;2.鉴定意见:《鉴定书》;3.证人黄某某、胡某某、孙某某、明某、董某某、谢某某证言;4.被害人欧某某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7.视听资料。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0月2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悬挂粤DCR****号牌的小型轿车,途经汕头市汕头市潮南区324国道陈店镇政府红路灯路口时被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等;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4.现场笔录及相片;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小故,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燕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材料四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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