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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被害人冯某某电话骚扰其妻子陶某某,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二人相约至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广场见面,刘某某持斧头在冯某某头部进行击打,致其受伤。经鉴定:冯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2020年1月6日15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当场查获土枪一支。经鉴定:送检检材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故意伤害罪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持有枪支罪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被害人有过错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如达成赔偿可适用缓刑;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衍虎

2020年9月22日

附:1.案卷二册;

2.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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