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社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09月17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2月0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园村一茶室与被害人余某某发生争执,之后刘某某返回自己住处将家中的一把菜刀拿来,并使用菜刀将余某某砍伤。经鉴定,余万谷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朱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余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龙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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