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驻马店市平舆县,现住地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402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9年4月12日21时许,在胶州市**路**小区**防水店内,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打扑克发生纠纷,相互厮打,刘某某用刀将张某某捅伤。经胶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胶州市**城由北向南行驶至胶州市**宾馆门口处,与顺行窦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逃逸。经青岛市公安局技术处对刘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为15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庆
检察官助理:陆方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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