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峰检刑诉〔2020〕168号)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朋友杜某某怀疑妻子邢某某与 “凯宏烟酒”门市老板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6年10月2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杜某某、王某某、刘某甲(三人均已判刑)四人开车到峰峰矿区新市区新开路“凯宏烟酒”门市,将张某某拽上车内带到离一矿东门外杜某某经营的“家宴”饭店东一百米处的空地上,杜某某先朝张某某的脸上扇了五、六巴掌,将其踹倒在地,后杜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某某四人对张某某的身体进行拳打脚踢,大约五分钟后,杜某某将张某某带到自己经营的“家宴”饭店内一个单间里,后公安局的民警赶到现场。经峰峰矿区分局物证室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调解书及谅解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吝某某、邢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凯明

检察官助理:张静娴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北留旺村2队23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