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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梭峪派出所,住古交市**村**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20时许,李某某和刘某某在古交市芙蓉酒楼吃饭喝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被人劝开后,二人各自回家。后李某某给刘某某发微信,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当日22时15分许,李某某租车来到古交市东曲工人村**楼下刘某某的韵达快递门口,下车后,李某某拿改锥扎了刘某某胳膊一下,后刘某某拿菜刀朝李某某右膝部砍了一刀,致李某某右膝部受伤。经古交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马会保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居住于古交市**村**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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