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晚上6点左右,被害人杨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被告人刘某某家屋后屋檐下避雨时,翻动刘某某三轮车内的一些木板,刘某某看到后与其发生争吵,并持木棍将杨某某的左小臂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出具书面申请,不再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请求依法处理打人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被害人申请、情况说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但其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也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体民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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