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刘XX,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3X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X村X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2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居厢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赵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5时许,封丘县XX镇XXX村的被告人刘XX因村内规划宅基一事对该村党支部书记赵X心生不满,到赵X家中,两人发生争执,后两人又到刘XX家门口南边,被告人刘XX用头部连续撞击被害人赵X的面部,至其鼻子受伤。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赵X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鼻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刘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投案证明、前科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赵X住院病历等书证;
2.赵X兰、赵X1、赵X勇、董XX、李XX、张XX、赵X2等的证言;
3.被害人赵X的陈述;
4.被告人刘XX的供述和辩解;
5.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处警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X6个月至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唐欢慧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视频光盘1张)。
3.换押证、证人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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