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三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来到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区**镇**路经营的**打金铺,要求刘某某帮其刷卡套现,刘不同意。随后李某某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随手用水烟筒殴打李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振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