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5日8时许,在广丰区**镇**村**号刘某乙家后门地基上,刘某乙和他的儿子刘某某等人与邻居刘某甲,刘某甲丈夫黄某甲的姐姐黄某某等人因刘某甲家建筑围墙高度影响刘某乙采光问题发生纠纷,引发打架,双方多人发生拉扯,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见黄某某倒在地上用手将刘某某的父亲刘某乙的脚抱住,刘某某便对黄某某踢了一脚,造成黄某某受伤,打架过了十分钟左右黄某甲才赶到现场,随后水北居干部及广丰区公安局洋口派出所出警民警也赶到了现场,双方发生争吵但没有再打架。后经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4月2日,在广丰区公安局洋口派出所调解下,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由刘某某家赔偿黄某某、黄某甲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刘某某归案情况说明1份、常住人口详细情况1份、协议书1份、谅解书2份、领条2张;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琚某某、刘某丙、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公(广)勘[2017]011301号、现场照片5张;6.鉴定意见:广丰丰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丰司鉴[2017]临鉴字第429号1份(内附照片2张);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裕旺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CT片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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