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南朗镇*****。2019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明、阮某娥在我市南朗镇关塘正街43号外面空地因祖辈留下的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并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将刘某明、阮某娥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明、阮某娥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二Ο二Ο年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视听资料2份;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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