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185 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2016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执,随后打伤黄某某鼻梁。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有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6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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