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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6281996********,汉族,中专文化,现在九江市濂溪区濂城**房工地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乡**村代东,现租住九江市濂溪区**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同年12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束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束某某因家庭琐事在二人租住的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楼下争吵,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随后束某某抱着小孩跑开,刘某某在后追赶,接着束某某在一栋三单元附近不慎摔倒,其便坐在地上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刘某某一时气愤遂上前踹了束某某上半身一脚,导致束某某右侧第7、8肋骨骨折,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濂城安置房项目部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谅解协议书、情况说明;2.被害人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骏翔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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