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53岁(196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20年8月3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五华县**镇**村流塘自己家中,因其妻古某某要外出务工一事引起争吵,接着被告人刘某某用衣服绑住被害人古某某不让其离开。在被害人古某某挣扎被绑衣服过程中,被被告人刘某某用一根木棍打伤。经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古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官:廖炯龙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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