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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2007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20年6月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晚8点左右,在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因王某甲发现其妻子李某甲与被告人刘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甲与其父亲王某乙、母亲李某乙、弟弟王某丙到刘某甲家中找刘某甲,刘某甲回到家中后,双方发生打斗,被害人王某乙、李某乙被刘某甲用铁管打伤头部。经保定市第二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认定,王某乙的伤情构成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协同查核党员信息的复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说明、照片两张;2.证人王某甲、刘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李某甲、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第二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园园

张  翀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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