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乘坐地铁14号线时与被害人卢某某(男,25岁,北京市人)发生纠纷,2019年7月8日8时40分许,列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北桥站时,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卢某某拉下车并在站台对其进行殴打,卢某某所受外伤致肋骨骨折7处,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卢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候,后经公安机关通知于2019年10月9日自动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席瑞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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